Article 11

In force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项目以及根据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内容项下的保护项目。 第十二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和园林部门,普查本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及时提出将其列入保护名录的意见。

除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项目外,对拟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项目,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