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本市市区、医药高新区、港务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禁止饲养、经营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禁养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只,养犬人应当自禁养犬名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