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公民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酗酒滋事;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车窗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饲养宠物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干扰他人生活;
(四)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婚丧喜庆等活动时,违反规定使用场地、设施或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五)每日早七点之前、中午十二点至下午两点、晚七点之后,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六)在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扰乱正常秩序,聚众闹事、侮辱、恐吓、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教职工或其他工作人员;
(七)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八)擅自遮挡、毁损、移动、拆除、盗窃公共座椅、健身器材、地名标志等公共设施;
(九)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等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乱发小广告、传单;
(十)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的区域内焚烧生产、生活垃圾或露天烧烤;
(十一)在城市建成区河道、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景观水体内洗涤、游泳;
(十二)不遵守乘车秩序,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十三)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规定接打电话、浏览电子设备、使用远光灯、鸣笛、变更车道;
(十四)违反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十五)出租车拒载、甩客,载客时故意绕道行驶,在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出口、景区景点等人流密集地区喊站揽客;
(十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