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采矿采石及其加工作业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开采作业采用自带收尘器的钻孔设备,在爆破环节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二)产生粉尘的生产设备、生产环节采取全封闭负压除尘措施或者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三)矿石输送采用全封闭输送带,并对上、下料口进行密闭;矿石装卸采取密闭措施,并采取喷淋等降尘措施;
(四)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的,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