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

建设工程配套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予以核实,并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文书;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核实,出具书面核实意见,核实结果载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竣工验收资料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