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绿化事项。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