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协调、信息共享、投诉受理和联合执法等综合监管机制,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秩序及景区周边环境治理工作,依法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加强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一)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导游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蹦极、森林滑道、景区和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内使用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观光缆车、系留式观光气球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游市场虚假违法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商业贿赂、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不执行政府制定的门票价格政策、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等违法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强迫消费、敲诈勒索、倒买倒卖车船票、制作或者使用假导游证、在公共场所拉客揽客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水路旅游客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出租车、旅游包车等车辆及其驾驶人员以及水路旅客运输企业及营运船舶的违法行为;
(五)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配套的运输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六)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及其他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引导餐饮业、住宿业结构不断调整优化,推进龙江老字号传承与创新发展,培育新品牌。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