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北国好风光,尽在黑龙江”旅游整体形象品牌,统筹组织开展旅游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品牌。组织旅游营销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外事、体育、商务、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旅游宣传推广,利用专业会议、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平台,宣传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产品。

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单位可以围绕本省旅游整体形象,创新旅游宣传方式,推介本省旅游资源、旅游线路、特色旅游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