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单位自管的,自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实行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服务的,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集贸市场、商场、餐饮、酒店以及娱乐等经营性场所,经营管理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管理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