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控制保护区日常巡查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巡查并进行全过程记录;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事项,并在运营服务中全面履行承诺;
(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及时告知安全运输注意事项;
(四)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将列车运行图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调整运行图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未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说明理由;
(五)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建立乘客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六)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情况;
(七)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未及时向社会公告或者封站、暂停运营未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