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控制保护区进行建设(作业)活动,建设(作业)单位未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方案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未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方案实施、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监测、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控制保护区(不含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