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发生客流量激增等情况时,应当采取增加运力等措施进行疏导;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可以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

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并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限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封站、暂停运营的,应当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组织运动会、演出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延迟轨道交通运营或者增加轨道交通运力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