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和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按照规定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配合。乘客拒不配合安全检查或者携带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站、乘车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物品、违禁物品专用存放场所和容纳装备,妥善保管收缴的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并定期、分类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