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乘客安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预警、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对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四)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自然灾害应对、疫情防控、反恐防暴、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等责任;

(五)提高安全防护科技水平,视频监控、智能化信息平台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