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考核机制,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情况。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信息统计分析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轨道交通客运量、客运周转量以及运营里程、班次、收入、成本等运营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立乘客沟通机制、邀请乘客参与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乘客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定期对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服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