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沿线用地控制规划、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衔接换乘规划等。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机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沿线用地控制规划、与其他交通衔接换乘规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依法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专家、沿线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的意见。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