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导致事件危害扩大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相关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四)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六)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