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对甲类传染病患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以及依法应当隔离治疗的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集中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