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省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

市、县、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落实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