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域医疗中心、定点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后备定点医院等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要求,开展救治工作。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利用大型公共设施建设传染病集中救治场所。
区域医疗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制定医疗救治方案,负责集中收治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患者,为其提供有效治疗。
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特种救护车辆、急救药品和设备,负责患者的现场救治、及时转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初步诊断、及时转诊以及已治愈人员康复期的跟踪随访与健康指导等工作。
后备定点医院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制定医疗救治方案,准备好床位、医疗设备、药品、医务人员、防护物资等,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