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绿松石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委托有资质机构查明历史开采形成的无主矿山采空区、地下硐道、排土场分布情况,对其危险性作出评估;将评估认定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的采空区、地下硐道分布区划定为采空危险区,设立危险警示标志,实施围挡、封堵等管护措施,安排人员进行监管与维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绿松石矿山采空危险区警示标志与管护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