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绿松石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绿松石资源地质勘查与开采状况调查,可以结合实际编制绿松石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配合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绿松石资源的违法行为。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绿松石矿山企业的矿井、废渣排土场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绿松石资源开采、加工等场所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绿松石矿山开采使用林地监管,监督矿业权人或者违法开采责任人履行林地恢复义务,督促林地权益人履行林地看护义务,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

水利和湖泊主管部门负责绿松石矿山、闭坑矿区水土保持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对盗挖、哄抢绿松石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制止、调查取证。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松石资源保护、利用与监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