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和绿松石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绿松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以本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指导,加强对绿松石资源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开展以下工作:

(一)将绿松石资源保护与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

(三)建立和完善绿松石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产业政策,明确激励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绿松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组织落实绿松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共品牌使用管理、绿松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公盘交易规则等管理规定;

(五)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维护绿松石资源开采与闭坑、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矿产品加工与销售等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六)对在绿松石资源保护以及文化研究、品牌打造、人才培养、工艺升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其他与绿松石资源保护相关的工作。

绿松石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本辖区内绿松石资源保护与监管工作。

绿松石资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绿松石资源保护工作,及时发现、报告当地相关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