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社区(村)开展为老助餐服务,采取开办老年幸福食堂、集中配送餐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低价的助餐服务,并接受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实施公建民营的社区助餐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免收、减收租金等方式予以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