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挖沟取土等活动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