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