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水情教育,将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水文化等方面的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自觉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褒扬。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