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水域内从事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河蚌育珠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代为拆除、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水域内游泳、洗澡、洗涤和垂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