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或者岸坡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掩埋工业废物、建筑垃圾、泥浆、渣土、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染物,或者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点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范围内除前款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在水域内洗砂,使用饲料、肥料和药物等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

重点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范围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