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驾驶人员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依法处理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吊销事故车辆道路运输证,收回事故车辆客运经营权,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线路和车辆运力;

(三)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可以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的,完成事故责任认定前,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停止事故车辆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