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道路旅客运输站应当公平合理安排客运班车的发班时间和班次,平等对待进站发班的客运经营者。因发班方式或者发班时间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道路旅客运输站不得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