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
(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
(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资质审核、科研管理、审计等;
(三)公务员录用、调任以及职务职级确定、晋升;
(四)表彰奖励;
(五)人才引进;
(六)其他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查询社会信用信息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