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省、市(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线下查询窗口等渠道,以依法公开、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公共信用信息,并建立查询日志。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查询服务规范,向社会提供便捷服务。
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其非公开的市场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