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落实国家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向社会公开回收渠道和相关信息,实现废旧产品有效回收和利用。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