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产生情况,统筹建设医疗废物收集、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保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艺和能力满足需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应当达到国家相关规定。

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跨行政区域就近收集和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