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和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信息互通共享,实现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