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终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生产活动时,或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的危险废物妥善处置,对其设施、场所、用地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其设施、场所、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做他用时,应当做消除污染处理,并将危险废物环境监测记录、管理台账或者经营记录交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按程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许可证。

危险废物填埋场应当采取封场措施,设置永久标记,并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做好封场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封场后的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