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固体废物监管机制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生产流通过程的管理和使用指导,规范处置化肥、农药包装废弃物,做好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