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研究,认为存在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应当予以纠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意见,与制定机关沟通,或者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询问,建议制定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审查中止;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理由不成立的,或者未按照处理计划和时限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纠正处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