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6, 2021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31 articles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08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报备工作,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家规定执行。
(一)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的指导和规范监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和规范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应当依法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国务院备案;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备案。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一)备案报告;
(二)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或者政府令;
(三)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以及相应的说明;
(四)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规章还应当提供制定该规章的主要依据及其参考资料。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查。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或者改变;
(四)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六)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七)违反法定程序;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三)为实现制定目的所规定的手段与制定目的明显不匹配;
(四)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分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审查研究意见书面反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负责审查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审查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必要时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
(一)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法律、法规重要修改的;
(三)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
(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审查中止;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理由不成立的,或者未按照处理计划和时限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纠正处理情况。
制定机关按照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修改、废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公布并报送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计划。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载。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或者报送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