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或者阻断列车运行;

(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妨碍或者破坏车门、站台门;

(五)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等禁入区域;

(六)攀爬、翻越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八)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九)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航空模型、无人机等空飘物和低空飞行器;

(十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十二)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植物;

(十三)在车站、列车、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

(十四)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五)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