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要求,在责任区域内指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地点;根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产生量,合理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应当增加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数量。
(四)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周边环境整洁。
(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六)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