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点,规范发展二手商品市场,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网点、二手商品市场建设应当符合环保、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