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一)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的审计情况;

(二)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事项的审计情况;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中要求开展的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及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清单;

(五)审计查出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审计意见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