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及报告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决算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三)部门决算草案;
(四)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实现情况;
(五)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
(六)预算调整情况;
(七)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退出机制的情况;
(八)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等情况,专项债务资金项目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资产、绩效等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有无在预算批准限额之外的债务,有无挪用、长期闲置、损失浪费等情况;
(九)超收收入的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