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应当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落实情况;

(三)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使用情况、举债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重大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

(四)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对下级转移支付情况;

(五)部门预算执行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预算资金安排及使用绩效情况;

(七)其他与预算执行有关的重要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