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控烟工作:

(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

(三)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化旅游、公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场所、宾馆、体育场和旅游景点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场(店)、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七)县(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中央在兰、省在兰和外地驻兰单位以及设在社区的棋牌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