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