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宅基地的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优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向村民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宅基地使用人不得超出批准的宅基地用地四至范围占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附属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