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等有关费用未按规定足额落实到位的,不得强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保后征、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